载《湖北社会科学》(1990年第8期)

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的商品 

 

 

 

中科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郝晓光

由于现代和学的发展动摇了物质的客观性以及西方流行的“两个马克思”的神话和“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的传说,使得马克思主义哲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理论界关于列宁的《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和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的讨论就是在这种历史和社会的背景下发生的。

正当人们期待着理论界的讨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时候,陈柏灵同志和邢贲恩同志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上和《光明日报》(1990年2月26日)上发表了题为“关于正确评价《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的若干问题”和题为“关于实践唯物主义讨论中的若干问题”的文章。陈柏灵同志认为:《唯批》中的反映论既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能动的反映论,但又带有旧唯物主义直观反映论的痕迹。邢贲恩同志认为,实践概念是马克思主义本体论中的重要概念;但是,“实践”不是一种“实体的存在”,不能用“实践本体论”来取代“物质本体论”。

不难看出,陈柏灵同志和邢贲恩同志的结论中包含着一种共同的和基本的矛盾,这就是哲学的基本问题中的主观与客观的矛盾。实际上,理论界讨论的焦点也正是这个矛盾。虽然陈柏灵同志和邢贲思同志的结论已经使理论界的讨论平息了下来,但是他们的结论并没有解决矛盾,而仅仅是表达了矛盾。因此,陈柏灵同志和邢贲恩同志的在“物质”与“实践”之间摇摆不定、左右为难的结论并不是理论界的讨论有可能达到的最终结果。如果我们接受这个基本矛盾、如果我们不能在物质概念和实践概念之外确立一个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实体的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就会被染上二元论的色彩,理论界的讨论也会在一种无所作为的气氛中不了了之。

我们当然可以用诡辩论的方式,把科学的物质概念和哲学的物质概念说成是根本不同的两码事.来回避陈柏灵同志和邢贲恩同志所表达的矛盾。但我认为,存在着彻底解决、而不仅仅是表达和回避上述矛盾的可能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使得每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有责任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

在我看来,邢贲恩同志之所以选择了表达矛盾而不是解决矛盾的方式来对理论界的讨论进行总结。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理论界的讨论在面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时,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把握不定的表现。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存在决定意识”、还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是“存在”、还是“社会存在”?那种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分别为两部分,认为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问题是“存在决定意识”、其基础是“存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问题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其基础是“社会存在”的类似于一种新的二元论的提法是不能接受的。作为一个整体,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有一个基本问题,也只能有一个基础。因此,当“存在”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时,人们的注意力便会集中在“社会存在”上。邢贲思同志在他的文章中指出:“社会存在的发现,是马克思主义行学对传统历史观的重大突破”。但邢贲思同志却否认“社会存在”的实体性,称“社会存在”为“物质关系”或“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不能成为哲学本体论的本体。试问:我们有可能找到一种“实体的社会存在”吗?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写道: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开始是最简单的、普通的、常见的、直接的存在:个别的商品(政治经济学中的存在)”(《列宁全集》第 38卷第 357页)。《哲学笔记》中的这个提示很容易使人产生这样的联想: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存在”是不是就等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存在”呢?能不能把“商品”这个以“实体存在”的形式存在的“社会存在”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呢?可见,解决矛盾的思想方法并不是只可能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的本体论中,而是有可能也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中;这种思想方法不能是思辨哲学中的形而上学方法,而只能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

然而,如果我们要想在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中寻找确立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的思想方法,我们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商品价值论,是不是一种哲学的价值论,国内的一些同志根据一条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普遍价值概念定义”,曾试图建立一种撇开商品价值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但是,这种尝试在确凿的证据(见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未定稿》1986年第17期,郝晓光:《对所谓马克思主义普遍价值概念定义的否证》)面前失败了。虽然我们现在还不能肯定地说商品价值论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但是我们已经可以肯定地说不存在撇开商品价值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

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关于社会运动规律的科学,而不是一种关干物质运动规律的科学。因此,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存在决定意识”并没有充分的根据。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也应该是一种发展的进程,而不是一种静止的模式。如果我们死死地抱住古老的德谟克利特不肯放手,那么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有可能退化成一种只剩下基础(这种基础正在受到现代科学的猛烈冲击)而没有基本内容的哲学。因为,马克思一生中的两大发现,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都是以商品范畴为哲学基础的。

然而,如果说商品范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的话,我们也就用不着象陈柏灵同志那样为解释列宁的物质定义而绞尽脑汁,那些企图以现代科学为借口来推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谬论也就会不攻自破,自然而然地成为不被人们所理睬的垃圾。因此,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更合理一些。虽然“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带有“存在决定意识”的痕迹,但从哲学意义上说,“存在决定意识”不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存在决定意识”的扬弃。

我们当然不能随随便便地就把商品概念不加论证他说成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商品范畴,但是,我们同样也不能仅仅因为商品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概念,就说商品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概念;更不能因为商人不是哲学家,就说商品不是哲学范畴。

我们应该还记得,曾在理论界引起争论的价值问题中的两种观点在商品价值概念上有着严重的分歧。一方认为,“商品价值概念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概念”;另一方反对说,“商品是经济学概念,不是哲学概念;因此,商品价值是经济学价值概念,不是哲学价值概念”。研究哲学范畴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给所研究的哲学范畴下定义。列宁说:“下定义是什么意思呢?这首先就是把一个概念放在另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里”(《列宁选集》第2卷第146页)。那么,比商品概念更广泛的概念是什么呢?那些把商品价值概念说成经济学价值概念的同志用“物质价值”来包含商品价值,这些同志认为,作为哲学范畴的物质包含商品这个经济学概念。显然,这些同志忽视了与商品概念相对立的“物品”概念。因为,物品概念不是物质概念,既有物质的商品,又有精神的商品;既有作为物品的物质,又有作为物品的精神。也就是说,以自然形式存在的物质和精神是“物品”,以社会形式存在的物质和精神是“商品”。因此,不能说物质概念是比商品概念更广泛的概念;物质概念不能包含商品概念,商品概念也不能包含物质概念;商品概念和物品概念与物质概念和精神概念是两对平行的概念。从哲学意义上说,物质概念和精神概念不是商品概念和物品概念的基础,商品概念和物品概念是物质概念和精神概念的扬弃;如果物质概念和精神概念是哲学范畴,那么商局概念和物品概念也应该是哲学范畴。至于商品价值的哲学意义,我已在《价值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扬弃——论商品价值的哲学意义》(《湖北社会科学》1987年第3期)一文中作了详细论述。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历史上一切旧唯物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不是“存在决定意识”,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具有特殊意义的是,“西方马克思学派”的创始人对这一点的认识居然比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还要清醒。卢卡奇在几经反思之后于晚年以抱病之躯着手撰写《社会存在本体论》,他奋力疾书直至绝笔,终于未能实现他那重建马克思主义本体论的伟大梦想。这位曾经预言过马克思的异化思想的先知在这部未完成的巨著中似乎又在向人们昭示着某种预言。虽然他没有说“社会存在本体论”就是“商品本体论”,但他提出了“社会存在”是一种“具有价值特征的存在和意识的统一体”以及“社会存在本体论”是一种“劳动本体论”的观点(转引自《卢卡奇的社会存在本体论》,《湖北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他在青年时代对商品概念的高度评价也给我们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他说:“孤立地考察商品的问题,或仅仅把它视为经济学的核心问题,都是不能允许的,而必须把它视为囊括一切方面的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的、结构的问题”(《物化和无产阶伍的意识》,“西方学者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76页)。葛兰西在《狱中笔记选》中说得更加确切,使得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的商品呼之欲出;他说:“不可以把物质作为它本身来考察,而必须作为社会地、历史地为生产组织起来的东西来考察。”(转引自《葛兰西对马克思哲学思想的理解》,《光明日报》1989年7月17日)

商品和物质是两个相似不相同的哲学范畴。物质的存在形式是运动和空间,商品的存在形式是流通和市场;这就是说,物质的存在形式是一种自然形式,商品的存在形式是一种社会形式。商品存在形式的社会性决定了商品的本质的社会性,当然,也决定了商品范畴的社会性。

商品范畴的社会性是商品作为哲学范畴的第一个特点。社会是商品的前提,是商品的界限。商品范畴是一种体现社会客观存在的哲学范畴。商品的本质是抽象的人类社会劳动,商品交换的本质是抽象的人类社会劳动的交换。作为哲学范畴的商品不象作为哲学范畴的物质那样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一种纯客观的存在,商品范畴是以客观存在的形式存在的主观存在。它既不完全是客观存在,也不完全是主观存在,而是一种主客现共存的、一元的和实体的“共在”,是一种体现人的社会存在的物的社会存在。

商品范畴的共在性是商品作为哲学范畴的第二特点。这个特点使得商品范畴既具备了实践概念具备的主观能动性,又具备了实践概念不具备的客观稳定性。并在的商品体现社会关系的变化和社会条件的变化,使得商品范畴特别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的观点。如果说物质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范畴的话,那么商品则应是马克思主义特有的哲学范畴。

商品范畴的价值性是商品作为哲学范畴的第三个特点。商品的本质是抽象的人类社会劳动,商品本质的涵义就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范畴的涵义。因此,马克思主义商品范畴和马克思主义价值范畴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马克思说:“如果物品作为使用价值被它的生产者消费,如果它不是仅仅占有其他物品的手段,不是商品,那自然就谈不上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151页)。就是说,商品有价值.物品没有价值;价值范畴是使商品范畴和物品范畴成为一对对立的哲学范畴的哲学范畴。商品范畴与物品范畴的对立性就是商品范畴的价值性。

商品范畴的社会性、共在性和价值性,再一次使我们想起了卢卡奇的“具有价值特征的存在和意识的统一体的社会存在”——这个商品范畴的同义词。

在认识论的范围内,物质和精神的对立是绝对的。在任何有限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下,物质不会变成精神,精神也不会变成物质。但是,商品是体现人的社会关系的客观存在,物品是体现人的自然关系的客观存在;商品和物品这对哲学范畴体现着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自然关系的差别和变化。例如,人们在自然中的生产关系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关系,而人们在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则是一种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又如,作为自然形态的劳动力是物品,维持这种劳动力的是人的自然需要。作为社会形态的劳动力是商品,生产这种劳动力的是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劳动力的自然形态不参加劳动力的社会交换,这种劳动力是以换取生活资料的方式来维持其自然形态的,是一种生活资料的等价形态。劳动力的社会形态是一种社会交换形态,这种交换形态不仅是包括生活资料在内的一切商品的交换形态,而且也是劳动力商品自身的交换形态。商品交换是商品生产的基本方式,劳动力交换是劳动力生产的基本方式;不参与劳动力社会交换的劳动力的自然形态不是劳动力的生产方式,而只是劳动力的维持方式。然而,劳动力的维持方式可以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转换成劳动力的生产方式。因此,商品与物品的对立是相对的。物质和精神的对立统一于“物质不是精神的产物,而精神却只是物质的最高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3页)的原理之中。商品和物品的对立统一于社会的运动和发展之中。

以上,我们用典型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证了商品范畴的“三个特点”和“一个对立统一”,作为确立商品范畴的哲学地位的依据。以下,我们再谈谈确立商品范畴的哲学地位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工作中的现实意义。

首先,以《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为代表的马克思的一些早期著作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垄断已经延续了整整半个世纪了。我们前面提到的“西方马克思学派”的创始人的那些观点并没有在这个学派的主要内容中得到体现。“西方马克思学派”把以《手稿》为代表的马克思称为“哲学家的马克思”,而把以《资本论》为代表的马克思称为“经济学家的马克思”。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所谓“人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是“人”,人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他们为了把马克思主义归结为人道主义,全力地要把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排除出去。甚至在上一个世纪就有人毫不掩饰地声称:“驳倒价值论是反对马克思的人的唯一任务,因为如果同意这个定理,那就必然要承认马克思以铁的逻辑所做出的差不多全部结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53页注③)。

面对 “西方马克思学派”的严重挑战,马克思主义者的应战却因苦于在《资本论》中找不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足点和生长点而显得软弱无能。国内甚至出现了一些对“西方马克思学派”进行简单模仿和低级迎合的观点。因此.研究商品范畴的哲学意义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以铁的逻辑彻底摧毁“西方马克思学派”的哲学基础,在重新认识和评价马克思主义哲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关系的基础上,确立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给所谓“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论点以致命打击。

其次,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及其三个来源的传统观念,以空想社会主义为前身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应该是直接指导社会主义实践的基本理论。但是,由于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没有预见到社会主义社会所面临问题的复杂性,因而从现在看来,虽然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比起空想社会主义理论来说的确是发生了质的飞跃;但比起社会主义运动的具体实践来说,则仍显得带有一定的空想色彩。如果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不具备跨越资本主义历史时期的普遍意义的话,那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与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的关系就会停止在一种理论脱离实际的水平上。因此,研究商品范畴的哲学意义不仅是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关系的开始,而且也是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与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的关系的开始。

再次,确立商品范畴的哲学地位对“价值论”的研究工作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许多研究价值问题的同志都持有“使用价值相当于哲学意义上的价值”的观点。持有这种观点的同志只能说这东西有“价值”,那东西也有“价值”:却不能说出什么东西没有“价值”。他们只能说这东西有“这种价值”,那东西有“那种价值”;却不能说出衡量“这种价值”与 “那种价值”的“价值”。由于没有“无价值”,“价值论”的研究工作就无法完成从定性到定量的转变;而由于没有衡量“各种价值”的“价值”,“价值论”的研究工作也就无法摆脱多元论的困扰。然而,如果认识到马克思主义价值范畴与商品范畴和物品范畴的辩证关系的话,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最后,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一直被同来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而没有用来揭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好象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从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出发的观点,所能得出的也只能是仅适用于某种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理论似的。所以,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个方面来说,认识作为哲学范畴的商品,仅仅是工作的开始,虽然我们已经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商品范畴,但这并不等于证实了马克思主义本体论是“商品本体论”。如果我们能够查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商品范畴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这两大发现的必然联系,以及了解由商品范畴与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所构成的思想体系的内在规律,我们就可以确立“马克思主义商品本体论”。这时,《资本论》就会取代马克思的一些早期著作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这将使我们过去所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发生根本的变革。同时,也只有从哲学意义上而不是从经济学意义上、特别不长从资本主义经济学的意义上来理解剩余价值学说,剩余价值学说的指导作用才能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得到实现。

马克思主义哲学所面临的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给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可能。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在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社会主义实践的结合,但是,我们不能撇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内容、用马克思或恩格斯的只言片语来谋求这种结合,也不能用具体的实践内容、或抽象的实践概念来代替这种结合。我们不能凭想象、也不能单凭眼前的需求来确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要确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必须先明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而要确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则必须首先明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内容。如果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内容是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那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就应该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也就只能是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的商品。撇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内容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来寻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在我看来,这就是理论界的讨论、以及对这种讨论进行总结的陈柏灵同志和邢贲思同志未能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所在。